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告 林曼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欽 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萬3,426元=51萬3,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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