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謝榮吉於民國105年6月7日7時33分許,騎乘機車途經臺北市○○區○○路○○號附近,與 李尚鍇 所駕自用小客車有行車糾紛,竟猛力回推車門,撞擊李尚鍇頭部,並徒手揮打、拉扯,致其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右前額鈍挫傷、前胸壁擦挫傷,因認謝榮吉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李尚鍇提告謝榮吉,公訴意旨認謝榮吉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李尚鍇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