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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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建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萬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