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瑋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瑋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瑋君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信用卡欠款新臺幣(下同)26,895元及其中本金26,871元計算之利息,惟核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尚欠之消費金額為25,871元,與聲請人請求之本金不同。又請求總金額26,895元所提出之計算式(25871+1000+0000-0000)中增加之1,000元之款項為何?無從確認,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8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