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素春選任辯護人蔡明樹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蘇素春與 陳榮昌 為配偶關係。並與公公 陳照 進、婆婆、兒子及女兒同住於屏東縣○○鄉○○路○○號。蘇素春為思覺失調症患者,且與公婆相處不睦,與配偶陳榮昌亦有家庭暴力問題,因而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5時許,因一時情緒失控,欲以放火方式結束自己性命,遂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並在能預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之結果之未必故意,在上址客廳神明廳處,以打火機點燃陳照進房間前小客廳桌子、垃圾桶之塑膠袋及蘇素春自己之衣服,造成大火及濃煙,燒燬前址之車庫、居室、臥室、廁所、廚房及神明廳等物,廚房北側外牆上方及廚房西北側通往客廳之出入口上方應均附著碳粒子(尚未達喪失該建物效用之程度),並致該建築物住戶陳照進因火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導致窒息及大面積灼傷死亡,至住戶 陳張束珠 等人發現火災後自行逃出,蘇素春亦自行逃出,幸經鄰居報案,屏東縣消防局於同日5時56分許派員前往上址搶救、及時撲滅火勢,警方並於同日8時8分許逮捕蘇素春並扣得蘇素春犯本案所用之打火機等物,因認蘇素春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108年9月2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粘凱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