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兆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44號、111年度偵字第8785號、111年度偵字第12781號、111年度偵字第20992號、111年度偵字第23918號、111年度偵字第24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兆平被訴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兆平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被訴於110年9月13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如附表
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與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022號、第2898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16號、第2314號、第2315號、第2316號、第2317號、第2318號、第2319號、第2320號、第2321號、第2322號、第23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079號、第50225號),於111年10月12日繫屬於本院(案號:
111年度桃金簡字第48號,下稱前案),嗣經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書等在卷可考。
㈡觀諸前案所認定之事實及本案公訴意旨可知,兩案之被告同
為一人,且同於111年9月11日前某時,將本案及前案帳戶之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本案之帳戶係交付給一個叫做「 吳俊融 」之同學(見本院卷第164頁),堪認被告係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之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雖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並不相同,惟被告係交付本案帳戶予他人之同一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不同被害人,乃一幫助行為而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被告既經前案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則其本案所犯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904號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因本案被告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免訴之諭知,即與檢察官前揭移送併辦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該併辦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判,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五、至同案被告楊智博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部分,本院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玉書移送併辦,檢察官賴心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附表一編號提供者時間地點帳戶1余兆平民國111年2月15日12時許桃園市某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台新帳戶)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李雅婷 (提告)110年7月4日19時5分許假投資110年9月11日22時38分許2萬5,000台新銀行帳戶2 李靜雯 (提告)110年9月15日14時11分許假投資110年9月15日14時11分許20萬元合庫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