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38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忠義選任辯護人陳俊嘉律師(法扶律師、109年度審易字第1449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