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傅美惠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怡靜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