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吳陳月華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
黃世昌 律師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黃亭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