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706號聲請人 許嘉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黄」氏 金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㈡確認相對人「黄」氏金鸞姓氏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