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曾博謙 被告 羅姵欣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陳柏成陳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以原告本件訴請被告羅姵欣支付票款,係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502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存否為據,且被告羅姵欣以被告陳聖明偽造其名義簽立支票,而對被告陳聖明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7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受理在案,該刑事程序之結果對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影響,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502號判決經提起上訴後,業經該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因而確定,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7號偽造文書案件之被告陳聖明業經通緝,是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8年3月11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嚴翠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