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敬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敬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敬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1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6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53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再於
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3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6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8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731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各項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4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2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