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上訴人即原告天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宗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8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