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97號聲請人 呂振榮 即聲明人4樓
呂佩娟 呂靜宜 呂盧鈴 兼上一人呂佩娟法定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呂登翔 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被繼承人呂登翔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並提出該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呂盧鈴應補正:㈠聲請人呂盧鈴為未成人,應補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其本
件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㈡聲請人呂盧鈴為未成人,應提出經該聲請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㈢聲請人呂盧鈴為未成人,應提出經該聲請人及其全體法定
代理人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並提出該聲請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㈣提出聲請人呂盧鈴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印鑑證明,且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
㈤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
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聲請人呂盧鈴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呂佩娟應釋明代該聲請人為拋棄繼承行為,對於該聲請人有何利益之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與債務明細與佐證資料)以證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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