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歐陽更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兆邦有限公司 羅雅靜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貳仟捌佰元│QB七二九七三六│六個││││平分行│││四│月│├─┼─────────┼─────────┼───────────┼────────┼────────┼──┤│2│全威汽車電機行 張華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三│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玖仟叁佰元│0000000│七個│││文│興分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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