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陳雅惠 相對人 林益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金及違約金,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10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3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110年1月20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協議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8月1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龍鳳西26720.091/22苗栗縣竹南鎮龍鳳西26879.341/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10龍鳳西268地號竹南鎮龍山里3鄰龍山路二段352巷26號住商用、加強磚造一層:43.65二層:59.41騎樓:16.25合計:119.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