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0.37公克、0.18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被告黃世源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7月12日釋放,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48、118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88、7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各為0.37公克、0.18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
察勒戒,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7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48、118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88、7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0年7月8日苗所衛字第1100002611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字第1148、118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88、72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㈡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毛重分別為0.37公克、0.18公克),經
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照片在卷可查(109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卷第49至51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信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