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 胡萬新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已於民國72年12月21日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且經向法院聲請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0冊第131頁)。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七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一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經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9條規定,係關於董事任期之變更,係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核與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相符,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捐助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