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訴字第八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在其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八七巷三弄二號四樓
家中,因誤會原告搶其男友,竟心生報復,意圖散佈於眾,遂以電腦在網址POPC.GIGIGAGA.COM.網站張貼原告半身照片一張,並註明「甲○○、援交女、0000000000、歡迎來電」,致使原告接獲多通不明男子來電詢問援交之事,毀損原告之名譽,遂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為證。
㈡被告僅因細故,即在網址張貼原告照片及電話,註明為援交女,造成原告名譽之
重大損害。原告家世清白,自學業完成後,又有正當職業,為一年僅二十五歲之未婚女性,一向循規蹈矩,行為檢點,經此被告蓄意破壞名譽,造成身心之重大打擊,長期陷於痛苦之情緒中,情何以堪?原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證據:提出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㈠本件刑案之發生,係因原告不滿被告搶走其男友,屢次到辦公室騷擾,導致被告
心情氣忿,才會上網,從被告的動機,完全是原告之行為引起,所以這件事原告也應負責任。
㈡被告自幼生長於單親家庭,家庭經濟貧苦,母親現在做零工,扶養三位子女,原告請求金額過高,被告現工作不固定,無能力賠償,請酌減賠償金額。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號被告妨害名譽刑事卷宗。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散佈於眾,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以電腦在網址POPC.GIGIGAGA.
COM.網站張貼原告半身照片一張,並註明「甲○○、援交女、0000000000、歡迎來電」,致使原告接獲多通不明男子來電詢問援交之事,毀損原告之名譽,造成身心之重大打擊,長期陷於痛苦之情緒中,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爰提本訴,請求賠償等語。被告則以被告上網毀損原告之名譽,係因原告不滿被告搶走其男友所引起,原告亦應負責任,且原告請求賠償金額過高,被告無力負擔云云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號刑事卷宗,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在電腦網站刊登援交資訊毀損原告名譽情事,被告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未就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實予以爭執,僅辯稱本案係因原告不滿被告搶走其男友,屢次到辦公室騷擾所引起云云,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害原告之名譽,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精神慰撫金,於法即屬有據。被告雖辯稱無力負擔鉅額賠償金云云,即認屬實,亦難卸免其賠償之責。惟本院審酌原告為專科畢業,在貿易公司上班,為一年僅二十五歲之未婚女性,經此被告蓄意破壞名譽,其所受精神痛苦當屬非輕。惟本院審酌被告目前無固定工作,自幼生長於單親家庭,家境貧苦等情形,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委屬過高,應核減為二十萬元,方稱允適。至被告故意以電腦在網站刊登援交資訊毀損原告名譽情事,原告對損害之發生要無過失,自不生過失相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則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則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