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85號原告 宋勝義 被告 宋鳳妹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證。揆依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