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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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252號
原   告  賓吉士 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被   告  劉致銘
被   告  許雅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擅自將伊所在大樓之12樓鷹架出租予
第三人設置廣告看板,因此獲有租金收益,致伊受有之財產
上損害,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
經查,本件被告劉致銘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許雅
喬之住所地在臺南市東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全戶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復依本院送達文書結果,及參被告提
出答辯狀記載之住址資料,堪信被告2人目前事實上均居住
於上開臺南市東區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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