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97號
原   告 A女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
被   告 B男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
      B男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2月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同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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