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9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 梁輝祥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臺東縣政府代表人 鄺麗貞 縣長訴訟代理人 謝錦川
劉錦亮 上列當事人間土石採取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127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