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121號聲請人 李果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宗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乙紙。
三、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四、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