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周龍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宜蘭大學間給付專業技
術加給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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