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承翰
訴訟代理人 劉馨丹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詠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佶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百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非意圖延遲訴訟而提出停止訴訟程
序,因聲請人已對本院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承審法官告發
枉法裁判罪,是以為免擲費司法資源,不宜續行本件訴訟程
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規定依法聲
請裁定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
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
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倘他訴訟係屬犯罪
是否構成之刑事案件,即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民事訴訟法第
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
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
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
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
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僅當事人或第三人
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
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參
照)。另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及第183條既明定「得」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應否命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自由裁
量之權。
三、經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出遷讓房屋之訴訟,由本院以10
9年度投簡字第52號遷讓房屋事件受理,並已於民國109年
6月2日宣判,而聲請人係於同年7月8日始聲請停止訴訟
程序,有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憑,然
該審級訴訟業已終結,並無停止之可能,且聲請人主張已對
承審法官告發枉法裁判罪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然該他訴訟係屬犯罪是否構成之刑事
案件,自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再者,聲請人所執上開事
由,亦非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亦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8
3條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