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全世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世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世明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傷害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5、6、18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7、19至2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具狀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8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確定判決」欄之「法院」及「案號」、編號7所示「最後事實審」欄之「判決日期」、編號11至14所示「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確定判決」欄之「法院」及「案號」、編號16所示「確定判決」欄之「日期」、編號18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最後事實審」欄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欄之「法院」、「案號」及「日期」、編號19-21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及「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編號22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及「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17中之104年9月21日所涉竊盜犯行,雖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然經受刑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後,業由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41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此部分之有罪認定,改判無罪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一份在卷可參,是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書應屬誤載,爰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共3次)│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4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104年10月5日││││月24日、104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3700號│字第166、170號、105│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年度偵字第534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7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第111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判決│││號│號││├────┼──────────┼──────────┼──────────┤││判決│105年6月13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88號│第18644號│第18644號││備註│││││├──────────┴──────────┴──────────┤││編號1-14定為有期徒刑10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執更371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7日、104年9│104年11月6日│104年8月26日│││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6、170號、105│字第166、170號、105│字第6397號、105年度│││年度偵字第534號│年度偵字第534號│偵字第497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10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4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10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判決││號│號│││├────┼──────────┼──────────┼──────────┤││判決│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2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4號│第18645號│第19400號││備註│││││├──────────┴──────────┴──────────┤││編號1-14定為有期徒刑10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執更3712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4日│104年12月27日│104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380號、105年度毒│第17060號│第1385號│││偵緝字第4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13│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105年度審易字第2218││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6日│106年1月24日│105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13│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105年度審易字第2218││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1月3日│106年3月1日│106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36號│第4096號│第3632號││備註│││││├──────────┴──────────┴──────────┤││編號1-14定為有期徒刑10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執更371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6月20日│104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139、23102、2614│第18139、23102、2614│第18139、23102、2614│││5號│5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審││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2日│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106年3月22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1號│第7282號│第7282號││備註│││││├──────────┴──────────┴──────────┤││編號1-14定為有期徒刑10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執更3712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511、6902、7636│字第6511、6902、7636│第1090號│││號、105年度毒偵字第│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61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審││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106年4月13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6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第7282號│第2806號││備註│││││├──────────┴──────────┤│││編號1-14定為有期徒刑10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執更3712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共3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3日│104年6月18日、104│104年7月17日││││年10月19日、104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年度案號│字第987號│第2347號、105年度偵│、105年度偵字第207、││││緝字第172、173、174│3193、4114、4155、48││││號│33、750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7月27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判決│││號│號││├────┼──────────┼──────────┼──────────┤││判決│106年5月1日│106年3月23日│106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65號│第3776號│第13661號││備註││││││││││││││└───────┴──────────┴──────────┴──────────┘┌───────┬──────────┬──────────┬──────────┐│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2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年11月11日、104年│104年10月14日│104年9月12日、104年9│││11月17日││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07、│、105年度偵字第207、│、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193、4114、4155、48│3193、4114、4155、48│││33、7501號│33、7501號│33、750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105年度易字第786、78│105年度易字第786、78││審││7號│7號│7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105年度易字第786、78│105年度易字第786、78││判決││7號│7號│7號││├────┼──────────┼──────────┼──────────┤││判決│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3號│第13663號│第13663號││備註│││││├──────────┴──────────┴──────────┤││編號19-22定為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執更3772號)│└───────┴────────────────────────────────┘┌───────┬──────────┬──────────┬──────────┐│編號│22│││├───────┼──────────┼──────────┼──────────┤│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審││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判決││號││││││││││├────┼──────────┼──────────┼──────────┤││判決│106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2號││││備註│││││├──────────┤││││編號19-22定為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執更377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