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 黃威平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相對人 鄧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0年度婚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即本院100年度婚字第16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出具之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相關文件影本資料在卷足憑,已堪信為真實,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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