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 周瑞榮 相對人 周讚
周瑞堂
周秀噴
周瑞興
陳美蓁
周姵萱
周建宇
周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周讚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瑞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秀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瑞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美蓁、周姵萱、周建宇、周建宏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計算書:
一、訴訟費用:裁判費用新臺幣79,561元(由聲請人預納)。
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之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周讚6分之1周瑞堂6分之1周秀噴6分之1周瑞興6分之1陳美蓁公同共有6分之1周姵萱周建宇周建宏
三、計算式:79,561×1/6=13,260(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