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用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77號上訴人 陳金桃
65號被上訴人 黃崑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1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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