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日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55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4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一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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