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831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務人 鄭再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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