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
原告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訴訟代理人 周惟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承儒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