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0號原告乙○○
2樓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認領原告所生之子 陳建豪 為被告之子,惟原告所生之子陳建豪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3之3號2樓,有原告所提出之戶口名簿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戶籍資料查詢表各1件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子女即陳建豪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