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債權人洪麗娟上列債權人洪麗娟因與債務人洪福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麗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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