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
二、並依上開資料補正受讓人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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