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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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貞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權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72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23,189元│101年11月10日│├──┼───────┼───────┤│002│23,189元│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