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25號原告 陳素瑩
陳林 李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世界館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2條約定本約如有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35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依職權移轉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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