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12號聲請人 黃翠華 (即 廖福山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厚生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30│├──┼─────────┼───────┼───┼──┤│002│厚生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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