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33號聲請人久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豐 代理人 許羽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吳明昭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100年10月30日│10,660元│0000000││││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