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1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5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1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6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019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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