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義福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李彥群 律師

傅祖聲 律師

朱日銓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良章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謝文欽 律師

張倪羚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景洽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邊國鈞 律師

黃聖棻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光明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

陳思成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清順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032號、第15385號、第15387號、第17972號、第18633號、第24054號、第24055號、104年度軍偵字第42號,移送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5375號、第25376號、第25378號、第25763號、第26582號、第279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2江義福、李良章、王景洽、張光明、許清順之部分,及江義福、李良章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江義福、李良章、王景洽、張光明、許清順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第二審(更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經法官批示,本件判決書涉及軍事採購流程,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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