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林夏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