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7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3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378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26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14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5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7年10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6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胡方新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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