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家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家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馬家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施用毒品就他人權益之侵害尚非直接,且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亦應側重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殘渣袋1袋,送檢驗結果,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2681號被告馬家偉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村0號居桃園市○○區○○○街00巷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馬家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5日某時,在臺北巿萬華區峨眉街83號峨眉停車場內,以錫箔紙盛裝毒品後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6日下午5時許,馬家偉在臺北巿信義區中坡南路94號之彩券行因另涉詐欺案件為警逮捕,警方執行附帶搜索,在馬家偉口袋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1包,遂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馬家偉之自白: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被告尿液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證其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㈢臺北巿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警方在被告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檢察官孫沛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歐品慈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