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康金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侯清子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應徵收之
  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5條及第2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將其受讓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此即因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經查債權讓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140,217元,則依上述法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
  00元,而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限聲請人於五
  日內補繳,逾期仍不預納者,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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