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李清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李清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5罪)│(共24罪)│├────────┼────────┼────────┼────────┤│犯罪日期│106年2月21日│①105年12月5日│①105年11月4日││││②105年12月8日│②105年11月5日││││③105年12月23日│③105年12月9日││││④106年1月12日│④106年2月1日││││⑤106年1月26日│⑤105年11月3日│││││⑥105年11月4日│││││⑦105年11月5日│││││⑧105年12月5日│││││⑨105年12月7日│││││⑩105年12月22日│││││⑪106年1月7日│││││⑫106年1月14日│││││⑬106年2月5日│││││⑭106年2月中旬│││││⑮105年12月29日│││││⑯106年1月13日│││││⑰106年1月14日│││││⑱106年2月6日│││││⑲105年12月3日│││││⑳105年12月26日│││││㉑106年1月9日│││││㉒106年1月31日│││││㉓106年1月10日│││││㉔106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起訴案號:臺灣臺│起訴案號:臺灣臺│起訴案號:臺灣臺││年度案號│中地方檢察署106│中地方檢察署106│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562號│年度偵字第6562號│年度偵字第6562號│││、106年度毒偵字│、106年度毒偵字│、106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追加起│第2510號;追加起│第2510號;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訴案號:106年度│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6565、2291│偵字第6565、2291│偵字第6565、2291│││9號;移送併辦案│9號;移送併辦案│9號;移送併辦案│││號:106年度毒偵│號:106年度毒偵│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16號│字第1016號│字第101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審││930、935號│930、935號│930、935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7日│107年8月7日│107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分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930、935號│4761號│4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7日│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16039號、108年度│452號、108年度執│452號、108年度執│││執更字第1069號(│更字第1069號(編│更字第1069號(編│││編號1至3號應執行│號1至3號應執行有│號1至3號應執行有│││有期徒刑7年)│期徒刑7年)│期徒刑7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6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88││││實││3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3883││││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57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