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新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成均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法定代理人 謝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7年度房稅執專字第108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並將系爭動產返還予原告,茲因系爭動產編號1至6所示物品,經被告囑託中華財經鑑定產業科技中心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5,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135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閱無誤,而系爭動產編號7所示木製櫃,因無價值未經鑑價,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認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額應為7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