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 徐生銀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被上訴人 徐榮安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馨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提出苗栗縣○○市○○段○○○○○號土地鄰近公路為何?周邊土地使用狀態?有無工業區或商業區?最近火車站、學校、便利商店?若有,亦請一併陳報大略距離。
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戴嘉慧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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