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詹澄清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第五至十四條,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經第8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已於108年11月30日經第8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第8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等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3-29頁),堪認屬實。又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5至11條,係就董事會職權、組成、董事任期、董事長職權、董事會議運作、消極資格之限制、董事會決議方法及重要事項、監察人之產生及職權等事項所為之修正;而第12至14條則係就財報報送主管機關時限及資訊公開、業務限制、財產運用限制之修訂;均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主管機關文化部就此項變更亦無意見,有文化部109年2月18日文影字第109005093號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如附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部分,核其內容,僅係變更章程文字、調整條次、明定分事務所之設置、增加報告、備查之要求、載明修訂日期及施行程序、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訂而為之修訂及刪除等事項,俱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表: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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